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众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众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3〕274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众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3〕36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众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属于化工类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新建和改造现有无机化工生产项目。该企业以电石生产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99.76%。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2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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