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0:0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4〕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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