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2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
财税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四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四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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