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8:4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4〕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4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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