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8:11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7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7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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