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4〕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内国税际函〔2004〕4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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