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6: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1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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