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6: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4〕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4〕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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