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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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01 《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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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详见下表)
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按月申报缴税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2023年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1月
2022年3月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4月
2022年5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3月
2022年5月
2022年6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4月
2022年6月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再缓缴4个月,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三、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
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
纳税人B是符合缓缴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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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巢湖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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