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4〕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地方金融机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地方金融机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4〕3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准予在地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以后引进和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在不高于20%幅度内进行自主调整”,请贯彻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切实对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金融机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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