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5: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4〕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4〕6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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