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1 每日一税】提供应税劳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上市公司公告被处少缴税款5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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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每日一税】
提供应税劳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上市公司公告被处少缴税款50%罚款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08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9月20日,*ST 奇信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提供应税劳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现与大家分享,愿引以为戒。
2022年9月20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81,证券简称:*ST 奇信)发布《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3号),披露其2016-2020年税收违法行为及处罚决定。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四稽罚〔2022〕869号),违法事实与税务处罚决定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2016年至2020年少缴增值税3,234,52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416.90 元、教育费附加97,035.83元、地方教育附加64,690.54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91 号令)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已于2022年1月所属期补开具发票并于当期申报缴纳了增值税1,629,032.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032.26元、教育费附加48,870.97元、地方教育附加32,580.64元。
2、你公司2017年1月、3月收讫设计费合计1,000,000元,应于2017年1月、3 月申报缴纳增值税56,603.77元、城建税3,962.26元及附加税费2,830.19元,你公司迟延至 2017 年 11 月申报缴纳上述税费,已造成税款滞纳。
3、你公司结算工程款和设计费合计 40,022,881.61 元,经本次检查确认,该工程应交增值税合计 3,291,130.99 元,则应结转不含税收入合计36,731,750.62 元。你公司 2017 年结转收入 20,484,700.85 元,2018 年结转收入 3,288,551.89 元,2019 年结转收入 12,682,203.42 元,合计 36,455,456.16元,少结转收入 276,294.46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调增 2019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6,294.46 元。对于你公司上述查补的 2019 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106,142.26 元、教育费附加45,489.55 元、地方教育附加 30,326.36 元,合计 181,958.17 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在 2019 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81,958.17 元。你公司 2019 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 237,828,444.48 元,经上述纳税调整后,你公司 2019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7,922,780.77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5,688,417.12 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5,674,266.67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14,150.45 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一税注:认定“偷税”】,追缴你公司2016年至2020年少缴增值税 3,234,52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6,416.9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付款【每日一税注:“罚款”误写为“付款”】1,730,472.06元。
以上应缴款共计1,730,472.0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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