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2-9-23 11:35:43

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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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费负担 ..........1
1. 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
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4
3.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5
4.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6
5.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9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 10
6.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
7.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3
8. 账簿印花税减免..........16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16
9.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6
10.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8
11.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12.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9
13.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0
14.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1
1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2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 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4.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 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 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 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 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 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 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 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 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
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 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 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 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 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2 号公告发布后,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 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 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 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
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 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 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5.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 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 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 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 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 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 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 发〔2022〕16 号)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6.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 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 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 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 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 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 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 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 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7.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 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8.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 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 号)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
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 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1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 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1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 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 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 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 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 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 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 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 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 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 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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