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43:2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4〕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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