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2-9-23 11:26:41

视频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那么,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应该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呢?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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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例如:纳税人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编辑:四川省税务局宣传中心 | 视频:广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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