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国税出字〔2004〕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出字〔2004〕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一律报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定,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对我区列名钢铁企业跨省子公司的确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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