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4〕21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自治区级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区局也不再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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