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秒懂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如何规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22/920_1663779311791.mp4Q&A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我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每户每年扣减标准提高至14400元。
编辑:四川省税务局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22/893_1663779311089.jpg?width=1080&size=56065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