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58 发表于 2022-9-22 00:10:14

走访国外客户采用虚开服务外包发票列支

走访国外客户采用虚开服务外包发票列支
苏园税稽罚54号
一、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收取苏州富发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检查情况如下: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册检查,你单位借记“应付账款-苏州富发外包有限公司”、“管理费用-服务费 人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苏州富发外包有限公司。相应款项已结清。
2019年10月,你单位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56710.39元,税额33402.76元。2019年12月,你单位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1116.80 元,税额1867.01元。
检查人员经查询征管系统,翻看你单位账册资料,发现协查涉及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4份为负数的红冲发票,有6份发票你单位未入账、未抵扣,并承诺以后收到此6份发票也不予入账、抵扣和列支。
综上,你单位在2019年10月、12月期间,共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587827.19元,税额35269.77元。
计入管理费用金额合计587827.19元,全部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调查情况
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2份,情况说明一中诉:
你单位主要从事模具、注塑类产品和汽车零配件的加工、生产和销售。
2018年,你单位从日本和台湾引进国际小金的精密加工设备,赢得了欧美客户的订单。
2019年你单位业务部门多次出访欧美客户,发生众多差旅费用、租车费用和交际费用,最终用苏州富发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劳务发票进行费用列支。
你单位与富发公司并未真实发生业务。你单位的实际财务负责人田文秀联系富发公司的陈利利,以票面金额的3个点支付手续费,购买了涉案的发票。
你单位将资金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至富发公司账户。富发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转账至田文秀个人账户。
综合以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取得的由苏州富发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劳务发票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而取得。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导致少缴增值税35269.77元,应补缴增值税35269.77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前扣除,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导致2019年度多列成本587827.19元,你单位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8762298.68元,调减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管理费用587827.19元,同时调整附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8号)第七条
三、处罚结果
处所偷增值税税款0.8倍罚款共计28215.82元、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款0.8倍罚款共计1975.10元,对你单位编造企业所得税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税舟后语:
走访国外客户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外的票据进行报销和税前扣除,并不需要像国内一样需要国内发票扣除,按理来说,在国外取得消费的凭证和资金的流水还是比较简单的,只要据实入账处理即可,无需太多过虑。如果把走访国外的机票等交通票据报销了,但没有相应的国外对接客户的费用,反而显得有点“不真实”。当然,如果是以走访国外客户为名,实为国外旅游或赠送的等,则需要按规定进行合规处理。
另外服务外包绝对不是一个“费用包”,虽然其精准的内涵界限存在并不十分清晰的地方,但不是能够用于“打包”费用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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