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37:14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稽[1994]37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37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希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中第四点的规定,在本市的具体操作办法是,生产企业凭出口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红应印章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外地出口企业要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才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希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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