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37:07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三字[1990]59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59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590号
全文有效
1990-09-0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中第一款“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无论承租方是纳税单位或是免税单位,其房屋占地均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2、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抓紧组织落实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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