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36:0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5〕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5〕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自治区境内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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