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第091号
状态: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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