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34: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5〕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5〕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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