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台风过后的税收政策指南,快快收藏!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16/302_1663316114484.png?width=1000&size=119997http://file.tax100.com/o/202209/16/112_1663316114688.gif?width=83&size=5222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16/304_1663316114816.jpg?width=534&size=26226
台风过后
台风过境,发生意外,存货受损,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今天绍兴市税务局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有需要的财务朋友们可以关注一下哦~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16/280_1663316115141.gif?width=150&size=12652
Q
1.在台风自然灾害中,非管理不善造成的受损商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上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
Q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Q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申报方式、流程是怎样的?
01 资产损失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2 损失的金额应该怎么确认呢?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确认,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03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16/272_1663316115275.png?width=118&size=4399
供稿: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所得税科
排版: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