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5〕118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内蒙古黄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千峰水泥分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乌地税发25 号)、《关于乌海蓝星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326号)、《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乌地税发 31号)收悉。经研究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黄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千峰水泥分公司、乌海蓝星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制钠厂和乌海市岳佳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五家企业的主管业务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的鼓励类生产项目,其主营业务均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详细情况见附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347号) 规定,这5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4年享受减按l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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