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31:3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9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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