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30:5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流[2001]21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9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4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核定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每年按照零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财税91号
2、国税函44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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