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5〕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际函〔2005〕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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