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5〕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季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季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内国税际函〔2005〕4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季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呼市国税际字19号)收悉。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抵免的问题,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同意,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及经批准的延续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如果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计算新增所得税额的基数为零,并当年度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抵免设备投资数额(包括:本年度购买设备可抵免额和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额)”,企业季度实现的应交所得税额,应先行抵免“可抵免设备投资数额”,再计算缴纳季度所得税,抵免后仍有“未抵免结转额”的,再在批准的抵免年度内按季预抵,年度清算。
二、如果企业计算新增所得税额的基数不为零,即便企业当年度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抵免设备投资数额(包括:本年度购买设备可抵免额和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额)”,企业季度实现的应交所得税额应先行按季预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计算确认本年度设备投资抵免额,并办理抵、退、补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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