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8:46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税三[1994]第19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第19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第190号
全文有效
1994年3月29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原已贴花资金”为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帐簿期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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