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5〕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5〕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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