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5〕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5〕6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854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5年度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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