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6〕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业务需要或因改制扩大成员企业范围或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应及时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不能并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范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送汇总(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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