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6:5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下属支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平保产内分发〔2005〕50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7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设立的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及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上述新设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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