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6:2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关于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内通269号),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其全部资产均被第三者所拥有,因经营或改组等情况,需要实现合并的,如不通过转让或处置全部资产,合并成员企业不支付被合并成员企业的收购价款,也不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对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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