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6:0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2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新保内财1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7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上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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