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5: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3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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