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5: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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