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9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进行检查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4月1日前报告区局(法制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23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