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5: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6〕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6〕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度应纳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涉外企业应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
二、月度分析表即《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见总局文件附件3)于次月6日前上报区局国际处;季度分析说明和分析表即《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见总局文件附件4),应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20日前以书面分析报告上报区局国际税务处;年度分析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各地在第四季度终了后,要结合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对上季度预缴情况和全年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凡是影响当年本地区收入增减的主要因素都要进行比较详细、系统的分析。上述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区局国际税务处。
二是各地要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经营、税收情况和本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见总局文件附件5),应于次年8月20日前上报区局国际税务处。
三、各地对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总局文件附件2)。此表和盟市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应于2006年3月30日之前通过软盘或光盘上报区局国际税务处。
四、区局在4月份制定具体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6〕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