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4: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4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4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国税函49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发日期:2003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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