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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3:5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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