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1998]4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1998]423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1998]423号
【发文日期】 1998-12-2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8]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以房产作投资、作价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第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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