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0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浙财农[2000]7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2000]7号
【发文日期】 2000-01-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9]字9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不属免税范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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