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2-9-7 22:00:15

这些补贴可免征或不征个税,你都了解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7/776_1662559213738.gif?width=500&size=217807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最新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7/946_1662559214245.jpg?width=1080&size=58313
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在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7/677_1662559214522.jpg?width=1080&size=39613
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怎么操作呢?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7/245_1662559214904.jpg?width=1080&size=58313
已征增值税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已征个人所得税可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另外,还有以下补贴、补助免征或不征个税
1
应对疫情发放的补贴、补助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薪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2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4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5
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6
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7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8
工伤补贴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9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
语言训练费等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的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供稿:黄山风景区税务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7/240_1662559215174.gif?width=900&size=3056209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这些补贴可免征或不征个税,你都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