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6〕25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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