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争议:企业计提的税金未调增,税企各执一词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7/333_1662552983505.png?width=640&size=8033案例
A公司2021年年末前按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计提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合计80万元,但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等原因,该公司在汇算清缴前也没有实际缴纳计提的税金。
问:A公司在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这80万元的税金,用不用调增处理?
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税务机关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
税务机关人员观点:
认为企业计提的税金没有实际缴纳,在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处理,让企业更正申报,涉及补税问题。
企业财务人员观点:
企业认为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并扣除的,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东方老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税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且会计准则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中也是明确规定了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相应的税金这是正确的处理,税务机关更关注的是企业税前扣除了到底对不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规定,使得我们更加的清晰了,税金要想在税前扣除不但要满足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对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观点是错的。A公司应该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就计提但没有取得完税凭证的税金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企业应更正申报表,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的问题。至于罚款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走自查补税来解决。
注:如果您有想法可以欢迎留言参与讨论,谁的说法对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