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2-9-7 20:16:21

稽查案例:某“建筑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补税4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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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2〕377 号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2760800617J):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1月从石台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收到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63130,发票号码06810184、06810186-87,货物名称:石子),合计金额236839.81元,税额7105.19元,价税合计243945元,2018年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105.19元,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你公司2016-2018年以来存在将未取得的发票作为暂估费用入账情况且金额较大,存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应补2018年2月增值税额7165.7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根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8.2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根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2月教育附加214.97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根据,计征比率为2%。”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43.3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2)项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及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89,141,260.7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7131300.8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82825.22元,已纳税额为261,053.0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521772.14元;2017年收入为111,757,666.1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8940613.2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235153.32元,已纳税额为208,263.0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026890.30元;2018年收入35439684.6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835174.7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08793.70元,已缴税额为58,618.08元,则应补缴税额为650175.62元。合计应补缴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额4198838.0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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