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0:5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1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